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6〕62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
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和中办发〔2004〕12号、浙委办〔2005〕55号文件精神,现就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和浙委办〔2005〕55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二、设置范围和编制安排
根据《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和《
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浙委办〔2005〕55号文件精神,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直机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执纪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