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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市委办〔2006〕6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十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低生育水平得到巩固,进一步缓解了人口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压力,为我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总结“十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经验,激励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者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市委、市政府决定,评选“十五”期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个人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人口计生工作示范乡镇(街道)
  评选范围: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评选推荐名额共9个。
  (二)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
  评选范围:长期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评选推荐名额共10名。
  (三)先进集体
  评选范围: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省部属在金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评选推荐名额共42个。
  (四)先进工作者
  评选范围:各级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评选推荐名额共100名,其中乡镇(街道)、村先进工作者不少于70%。
  二、评选条件
  (一)人口计生工作示范乡镇(街道)评选条件
  “十五”期间,人口计生工作成效显著,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依法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信息统计、村民自治、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工作突出,在县(市、区)起先进示范作用。
  (二)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人口计生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自觉执行人口计生政策和“三为主”方针,长期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荣获过县(市、区)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及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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