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6〕7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市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4日
金华市市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从严控制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勤或辅助类岗位出现空缺时,新录用的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含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下同)。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其他岗位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勤和辅助类岗位,主要指承担后勤保障、服务以及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除承担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岗位的新录用人员,一律按工勤或辅助类岗位管理,按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业务特点,一般确定一至两个专业技术系列为主体系列(专业),除录用专业技术主系列(专业)岗位以及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外,其他岗位新录用的人员一律按工勤或辅助类岗位管理,按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使用合同制人员应依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首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依据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