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6〕8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8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建设“平安金华”、“法治金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综治工作要落实到基层、覆盖到全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安法人责任制,充分调动基层党政组织、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市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努力使涉及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企业及其周边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建设“平安金华”、“法治金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全市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和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做到综治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工作规范,实现“六有六无”目标,即“有组织机构、有工作场所、有专职人员、有规范制度、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实效”,“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无重大矛盾纠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其他企业延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企业综治工作室建成率分别达到50%以上、70%以上和90%以上。
三、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