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阅批、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阅批和及时处理群众来信。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联名信,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处理、认真答复并跟踪督办。对人民群众来信,县(市、区)要多办少转,乡镇(街道)和其他基层单位只办不转。
(四)不断深化党政领导干部下访、约访、接访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政领导每年要下访或约访两次以上。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接访工作,对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带有群体性事件性质的重要集体上访,要按照上级机关通知要求,迅速赶赴现场或接待场所处理。坚持解决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一时有困难办不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教育工作,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有关基层单位也要适时开展领导下访、约访活动,健全日常接访制度,随时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上访问题。
(五)建立党政领导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信访人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县(市、区)党政领导当面反映的信访事项,党政领导要包案处理,并及时与信访人约谈沟通。上级信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下级领导包案调处情况。
(六)进一步加强信访问题排查、督办和情况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摸排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掌握信访问题底数。特别是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都要组织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提前介入,做好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信访部门。对群众重大集体上访特别是去京赴省的集体上访,事发地信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要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疑难信访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在规定时间内查结上报;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必须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七)努力维护依法信访的良好秩序。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
信访条例》,切实增强群众的依法信访意识。要把《
信访条例》列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认真开展依法处访、依法信访的“双向规范年”活动,既要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对极少数别有用心、借机煽动闹事的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