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和全国、全省著名的专业市场,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对市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依法合理确定质量免检范围,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工商事务重点服务支持。
(十五)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行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足用好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和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支持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优先列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十六)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加大品牌保护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企业的商标、域名被恶意抢注等现象。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品牌产品评审和品牌评价活动,进一步促进品牌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印制的管理,加快建立知名品牌数据库,完善市内执法联动机制和维权网络。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品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成立商标、商号和名牌保护自律组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及时向有关行业和企业通报信息,指导企业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起诉和应诉工作。
五、加强对“品牌金华”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品牌金华”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由市创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品牌金华”建设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品牌金华”建设工作专项经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品牌建设领导机构,并将品牌建设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共同推进“品牌金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商标协会、质量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推介、法律服务、信息咨询、打假维权、经验交流等服务,搭建品牌建设公共平台。
(十八)营造推进“品牌金华”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和舆论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品牌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做好广告宣传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虚假广告,正确引导消费,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品牌理念和品牌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推动品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努力打响金华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