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优先安排重点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适当向重点中心镇倾斜,市、县(市、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单列一块(总额度的15%)用于重点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调控。鼓励和支持中心镇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省戴帽下达非农建设计划用地指标。重点中心镇实施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等项目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全部用于中心镇的建设项目。在县域范围内足额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前提下,重点中心镇可适当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重点中心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在县(市、区)范围内异地补充。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实业,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
(九)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切实盘活中心镇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建设用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落户工业功能区企业的建筑系数、容积率和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省规定的控制标准。实行集约用地与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挂钩,集约用地奖励用地指标,粗放用地扣减用地指标。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与县(市、区)财政要集中财力扶持重点中心镇发展。除原有200万元外,市财政每年再安排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市区重点中心镇的工业功能区建设,区财政按1:1的标准进行配套,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奖励资金额度。
(十一)提高重点中心镇的财政统筹能力。重点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全部纳入镇财政的收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决算制度。中心镇财政收入超收留地方部分,全额留给中心镇;中心镇的城市建设维护费超收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中心镇;中心镇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中心镇。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出让金净收益,全部留给中心镇,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根据项目安排,全额用于中心镇环境污染治理。在重点中心镇范围内征收的(下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全额返还;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比上年增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重点中心镇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镇财政收取,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