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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拓宽援助领域,降低援助对象的门槛,努力实现“应援尽援”。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为盲聋哑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工作。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要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法院要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的告知、法律申请的转交以及配合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相关法律咨询制度,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四、积极探索诉讼参与人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改进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的保护力度,对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要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为推进“法治金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切实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建设“平安金华”、“法治金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司法救助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党委政法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支持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不断充实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经费,积极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宣传部门和政法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并共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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