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7〕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对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体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金华”、“法治金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是政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为保障有生活困难或诉讼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对其施行的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全市政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司法救助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市司法救助工作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范围过于狭窄、经费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做好对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体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推进“平安金华”和“法治金华”建设。
二、大力开展对涉案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拓宽救助渠道,整合救助资源,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司法援助机制。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等的缓、减、免交工作,认真落实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社会保障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先予执行的规定,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援助工作。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等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