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建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由市文明办、市爱卫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三)建设“平安金华”、信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六项单项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四)加减分事项考核。
1、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考核,由市领导根据各部门(单位)完成工作情况确定分值。
2、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考核工作分别由市招商引资办和市经委根据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加分,考核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3、突破性工作考核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核加分工作,考核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4、减分事项的考核工作,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五)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考核由市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到效能建设日常工作考评,考核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六)各项考核应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印发给被考核单位并报市考核办。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同时提供给被考核单位扣分部分的依据。考核以平时掌握为主,原则上不单独组织年终考核,确需考核的,考核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市考核办统一组织。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考核或因考核不公经查证属实的,扣除考核组织部门5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七)市考核办综合各项考评结果,汇总计算出各部门(单位)的综合得分。
(八)考核结果经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发文通报。
五、奖惩措施
(一)市机关各部门(单位)按考核结果统一计发年度一次性奖金。严格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立年度奖金名目,不准扩大范围,不准擅自提高标准,不准变相发放钱物。
(二)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市机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的年度奖金额度。
(三)根据党群部门和法检两院、政府部门考核排名情况,按参评单位数20%的比例确定先进单位(评定为群众满意单位),按30%的比例确定表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未完成并考核得分列最后且75分以下的,确定为群众满意率不高单位,给予黄牌警告。金融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经费来源不属地方财政支出)中考核结果列前三名的,市委、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市机关文明单位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