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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06〕1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市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免疫和扑杀经费补贴。
  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除省级财政补助以外,其余部分按实际发生数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一般免疫的禽流感疫苗经费,除省财政补助以外,其余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损失,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种禽生产能力和优质种禽资源保护。
  对经省、市认定的父母代种禽场,按2006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除省财政补助50%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严格按规定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实行强制性免疫,必要时可组织企业收购。
  三、实行禽类合作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户)补助。
  市级禽类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按保护价实际收购的数量以0.10元/羽的标准予以补助。禽类规模养殖场(户),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0000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按生产周期给予补助。所需费用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四、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的免征税金优惠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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