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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加大培育力度,增强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06〕20号)精神,特制定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一批出口名牌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在扩大出口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快我市外贸出口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评选办法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申请“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评选要求,如实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在认真审核本区域企业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对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所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从中评选出“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年评选10-15个,以后年度视情另行下达。已入选“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不重复参加“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但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未入选“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参评企业将列入市级出口名牌梯队管理。
  三、资格条件
  申请“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华市域内依法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连续两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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