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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金华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关于做好方案落实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结合实际,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明确责任;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坚持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一旦发生突发重大地质灾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灾情。
  (二)编制方案,落实措施。编制年度防灾方案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新老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认真分析、研究,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认真编制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交通、旅游、水利等部门编制2006年度公路沿线、旅游景点、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有关部门根据方案,在汛期前组织相关单位对公路沿线、旅游景点、水利工程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气象部门在去年开展的本县(市)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运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提高预报准确率。
  (三)加强宣传,增强防灾意识。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防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检查,做好预防。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措施,落实灾情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居民的转移工作。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安全生产隐患、生态环境等问题,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督促并监督采矿权人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认真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抓紧开展和完成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试点工作,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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