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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领导。保护农村历史文化遗存,保留农村的历史文脉,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建设特色农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工作要求和考核体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意识,动员、引导和鼓励他们参与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做到依法保护和管理。
  二、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指导。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管理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农村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的全面调查和评估,摸清底数,并按照不同的遗存类别,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合实际的保护利用方案,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实施,科学合理地保护历史文化遗存。
  三、加强历史文化遗存周边建设项目的管理。各地在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古村落、特色优秀乡土建筑及其周边历史文化环境风貌的保护,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点、特色优秀乡土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凡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特色优秀乡土建筑及周边环境、村落古生态环境的,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编制整治建设方案,其建设设计方案须征求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加强农村文物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强化乡镇、村级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坚决打击盗挖、盗卖文物和各种毁损历史文化遗存的违法行为。积极发挥乡镇文化站、业余文保员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防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倒塌、失火、失窃、漏水。
  五、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古村落、特色优秀乡土建筑的维修保护和利用。坚持以政府为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切实做好文物等历史文化遗存的维修保护。涉及历史风貌、文物、特色建筑等修缮整治工程,要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设机构和专业人员,确保工程质量。要结合文化文物事业和旅游经济发展,适度开发、合理利用,寻求保护文物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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