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金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金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和生态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和完善金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要在当年征收的排污费中提取5%作为金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交金华市环保局,由金华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参与项目的审批,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制订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对计划项目进行审批,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金华江流域区域性特别是跨县(市、区)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
2、流域流量调控补助;
3、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流域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环境执法装备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4、流域管理的课题调研、研讨和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是指流域环保规划、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研究制订,流域性、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课题研究,管理技术研究等项目;
5、流域内环保治理、管理先进企业的表彰奖励;
6、每年提取流域管理项目防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流域管理工作会议、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等,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
四、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核定县(市)年度交费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到各县(市),各县(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缴到位。专项资金收缴工作列入各县(市)生态建设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补助项目的实施,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