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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4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使用行为,根据《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华市区东、西、南至二环路外侧50米绿化带,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区域范围,以及金华双龙风景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规划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及安全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市区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电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立金华市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主持,市规划部门召集,市财政、公安、建设、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水利、工商、气象、电业、法制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章 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

  第六条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其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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