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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工作原则
  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时,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幅度较大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应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二)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违法行为种类和不同行业特点等情况,量罚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按最低处罚档次处罚。
  (四)行为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处罚,但属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立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同一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量罚应基本一致。
  (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处罚决定中从重、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切实加强领导,作为本部门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抓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核、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原则上应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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