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关于项目评价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后于评价次年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报告。对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或评价人员以及审核评价报告等。
3、下达评价通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二)实施评价阶段
1、资料审核。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评价要求,及时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资料,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价机构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3、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次。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