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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自评要求:对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3、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4、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主管部门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主管部门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可对各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及其委托
  (一)评价机构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
  3、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绩效评价的委托。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审计等部门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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