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历史比较法。通过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五)横向评价法。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
(六)专家评价法。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
(七)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绩效。
(八)询问调查法。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支出绩效。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具体指标是基本指标的进一步细化与分设。
(一)基本指标
1、业务指标
(1)目标设定情况。评价对象对预定指标的设定、规划情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2)目标完成程度。评价对象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目标完成程度=实际达到效果/目标绩效×100%。
(3)组织管理水平。评价对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运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4)经济效益。评价对象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对外贸出口的贡献等。
(5)社会效益。评价对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性质的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如卫生支出对提高全民医疗保健水平、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影响;教育支出对全民素质的提高、社会风气好转的影响等。
(6)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治理环境、污染控制、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7)可持续性影响。评价对象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