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53号)
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类型。按照绩效评价范围的大小分为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单位支出整体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