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本级及跨县(市、区)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联运作、全程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或通过网络,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在互联网相关网站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四条 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市、县(市、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