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政府经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金华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及市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有银行贷款的项目出具银行贷款意见;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