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的意见
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深入,“十一五”期间将有一批大型项目落户汕尾,这将对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增加财税收入,增强财政实力起到积极作用。为规范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的征管,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现就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2006年起,市对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按照确保既得利益,规范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的原则,并逐步提高市级财政的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由市牵头在县(市、区)和原市区企业转移至县(市、区)所办企业。上述企业的属性,由市人民政府界定。
三、税收征管
按属地征收的原则,对上述企业有关税收,由各县(市、区)国税和地税部门征管,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统一协调。
四、税收分配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有关税收地方库部分,市与县(市、区)按55:45的比例分配,一定五年。
五、关于市区新成立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与城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汕府[1999]54号)执行。本规定所述税收市城区不参与分成。
六、关于汕尾发电厂的税收征管问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发电厂地方税收征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5]4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