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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扶持制度,实行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遗体火化费减免政策。
  要加强对火化后骨灰的管理,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因地制宜,切实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生态墓地建设,并规范管理。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
  (四)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殡葬事业专项资金用于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等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
  (五)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殡葬行业内部风气正,服务好,是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敛财,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由宣传部门牵头,民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栏、出版物或者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加强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加强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在市、县、镇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要坚持每年4月份为殡葬改革宣传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以此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七)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明确有关部门殡葬管理职责的通知》(汕委办[2003]32号)精神,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负责把好居民死亡后注销户口关,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以便丧属办理火化手续;卫生部门负责把好医院太平间病故尸体流出关;工商部门负责把好棺木店和丧葬用品店的违规经营关;交通运政部门负责把好遗体运输专用车辆牌证手续关;林业部门负责把好林地和毁林造坟关;国土部门负责把好山地关。要实行相关部门殡葬管理职责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年应由市、县(市、区)殡改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本级殡改各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并责成不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的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完成殡葬管理目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凡年度考核达标(90分以上)的,由汕尾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适当奖励;考核不及格(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县(市、区),要追究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的领导责任;对“十一五”期间,累计三年考核不及格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深刻的书面检查,由市政府给予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行政警告,并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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