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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六)建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体系。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使殡葬改革工作关口前置、重心下移。2006年6月30日前,在农村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提倡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分镇、街道、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七)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依法治丧。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使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殡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市、县、镇三级分别设立由政府牵头,民政、纪委、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工商、卫生、农业、林业、人事、环保、物价、城市管理、城市规划、侨办、文明办、宣传、民族宗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对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动殡葬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制定本地区2006-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制定土葬改革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以有效遏制遗体、骨灰在墓园外违规土葬的行为。根据火葬区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于2006年10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汇总后于2006年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并严格报批兴建手续。
  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行政许可和报批手续。
  (三)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
  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现有各项殡葬管理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凡是违反规定搞土葬的干部,一律以党纪政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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