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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十一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深化殡葬改革”的工作要求,巩固现阶段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殡葬管理,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强骨灰安放管理,节约殡葬用地,倡导生态葬法;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同步进行,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实现目标
  (一)完成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2006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完成本辖区内的火葬区和改革土葬区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核准后报省政府批准。火葬区的遗体(除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遗体外)百分之百实行火化,并纳入年度火化率考核目标;土葬改革区应严格依法管理,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不计算火化率)。
  (二)完成治理乱埋乱葬坟墓专项工作。2006年底前全市完成“三道两区”乱葬坟墓的清理工作任务。对“三道两区”的旧坟,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平坟,对一些清理难度大的旧坟,可以植树绿化屏蔽,以挡住视线为标准。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全市开展对2001年以后所有乱埋乱葬新造坟的专项清理,对新造坟一律予以平坟处理,复土绿化。
  (三)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殡葬事业经费。进一步推进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设的工作,实现经营权与管理权分离、馆所分设,2008年底前全市各地完成此项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规范殡葬机构设置和执法行为,落实好编制和经费,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门殡葬执法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将殡葬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应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必需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四)加快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快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在山区大力推动公益性生态公共墓地建设,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以上乡镇开展生态公共墓地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2010年底前,全市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十一五”期间新建的经营性墓地设施以及在此前设立的经营性墓地设施未出售部分,应按园林化、艺术型生态墓地的发展方向规划、设计并建造,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各殡仪馆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力争创建国家等级和省等级殡仪馆。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
  (五)加强骨灰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乱埋乱葬。各级政府要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实施骨灰管理的规定。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镇(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丧属领取骨灰时必须承诺保证该骨灰不建坟不装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治理新出现的骨灰装棺土葬、建造坟墓乱埋乱葬,确保新坟不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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