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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难问题的工作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难问题的工作意见
(汕府办[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按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建设局于7月25日至27日对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城镇特困户住房解困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至7月20日止,全市应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823户,仅解决了262户,约占30%(见附表)。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全市解困工作进展缓慢,在全省处于落后位置。为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2004年登记在册的城镇特困户住房难问题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地政府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解困工作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把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难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识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难问题是一项解民困、舒民意、得民心的重大民心工程,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是为社会弱势群体谋求幸福,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解困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解困工作任务。
  二、从8月1日开始,各地腾退的公产房一律作为廉租房安排给城镇特困户租住,对套型面积不符合标准的可进行改造,基本满足使用功能后进行安排。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制订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确保廉租住房真正安排给特困户租用。
  三、根据粤府办[2006]50号文,为保证解困任务按时完成,近两年有土地出让收益的县(市、区),要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安排作为廉租房的专用资金由责任单位负责购买或兴建廉租房,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其使用情况。
  四、对个别暂无能力建设廉租住房、或不适合购买廉租住房的地区,可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由当地责任单位统一租赁符合廉租房标准的民宅,然后安排给特困户居住,租金差价由当地政府负担。各地要作出租金补贴的长期计划,避免出现一阵风现象。
  五、各地必须根据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解困工作任务。各地要重新制订解困计划,于8月底前报市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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