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域面积28.0万平方米,其中汕马公路边的梧桐村东侧22.4万平方米(水产品加工用地),市港务局旧港区4.5万平方米(水产品交易区),奎山湖北岸1.1万平方米(中心渔港综合管理区)。
第六条 航道自港务码头起,至避风塘东出入口止,3海里,宽度120米。
第七条 本港锚地划分为大型渔船、中小渔船(快艇)、油船、危险品船舶及避风、滞留、非渔业船舶锚地。
(一)大型渔船(大吨位或大马力船渔船)锚地:集中坨码头至炮台渡口一带近岸水域。
(二)中、小渔船(包括快艇)锚地:轮渡码头至汕尾大道西段终点一带近岸水域。
(三)油船锚地:炮台油库码头一带近岸水域。
(四)危险品船舶锚地:外港区。
(五)避风锚地:汕尾渔船避风塘(奎山湖)。
(六)滞留船舶锚地:汕尾渔政支队海上执勤点至汕尾边防支队海上执勤点一带近岸水域。
(七)非渔业船舶锚地:汕尾大道西段终点至港务码头一带近岸水域。
第八条 作业区划分:
危险品装卸区:下洋水闸西侧。
供油区:汕尾石油公司炮台油库供油站。
供冰区:南辉冰厂、飞洋冰厂等。
供水区:南辉冰厂供水站,炮台油库供水站等。
修船区:汕尾渔船修造二厂。
水产品交易区:市港务局旧港区(4.5万平方米)。
水产品加工区:梧桐村东侧(22.4万平方米)。
船舶掉头区:主航道。
第三章 港区管理
第九条 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指挥,按规定的水域泊位停泊和显示号灯、号型。
第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航行速度限制在5节以下。
第十一条 凡造成妨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并应按要求设立标志,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对影响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可强制打捞清除,全部费用由所有人、经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