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
(汕府[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中心渔港港章》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汕尾中心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在本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渔港属国家所有。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渔港监督处(简称渔监)是本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关。
第二章 渔港区域
第五条 本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一)水域范围
水域面积4400万平方米,即西洋山红灯点(N22°48′21″,E115°18′35″)与公担石点(N22°44′15″,E115°20′35″)连线以东包括品清湖在内的水域,军事用海、航运用海除外。
(二)陆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