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5日内报送至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四)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预警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气象探测网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平台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气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二)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营运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下转第53页)(上接第39页)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气象防灾减灾的供电需要。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二)培训
各单位应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各单位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