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四)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灾害性天气系统在移向我市的过程中已明显减弱,或其移动路径发生变化,预计不会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
(2)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3)其他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
2.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请示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并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并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六)信息共享与发布
1.信息共享
气象、水文、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类实时监测、预报和统计信息,并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气象信息发布
(1)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由市气象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七)县级应急响应和终止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后发布,Ⅳ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其自行发布,但需同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