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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Ⅱ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召开相关部门紧急会议,就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相关县(市、区)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广电总台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教育等部门实行专人值班,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3.Ⅲ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对防御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相关县(市、区)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4.Ⅳ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要求相关县(市、区)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2)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3)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三)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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