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2.信息审核和报送
县(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进入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1.气象灾害达到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预警级别;
2.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达我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的命令。
(二)响应处置程序
1.Ⅰ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防御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动员全社会全力以赴投入抗灾救灾。
(2)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相关县(市、区)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广电总台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实行专人值班,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