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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二、等级标准


  气象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行政执法局、旅游局、广电总台,金华日报社,金华电业局,市信息办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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