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三)处置程序与指挥协调
  水事纠纷发生后,通过110指挥中心将水事纠纷或重大险情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纠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了解引发水事纠纷的起因和有关情况,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向市水利局报告有关情况。
  2、纠纷所在地水事纠纷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安部门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环保部门加强现场监测,控制污染源。医疗卫生部门实施医疗救护,医治受伤人员。
  3、市应急指挥部应在3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并为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必要时,市指挥部指挥长赶赴事发现场,直接指挥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行动。涉及市级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
  4、在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四)纠纷处理
  在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市水利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1、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裁决。
  2、在本市境内发生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五)应急结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