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人数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县(市、区)范围内的水事纠纷。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
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的。
四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预警
市水利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水事纠纷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市水利局、纠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水事纠纷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市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市水利局还应当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五 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1、水事纠纷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动用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的处理,特别严重时,可动用武警维持水事纠纷现场秩序,并将水事纠纷先期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市水利局(必要时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1、发生Ⅰ级水事纠纷后,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并按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区)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2、发生Ⅱ级水事纠纷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区)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3、发生Ⅲ级水事纠纷后,由县(市、区)水事纠纷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县(市、区)水事纠纷应急预案,有关水事纠纷所在地乡(镇、街道)必须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