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5.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水旱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市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省防指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等相关工作。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①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国土资源、交通、电力、建设、民政、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②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向公众发布。
③防汛、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资源、交通、电力、建设、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工作。
②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
③防汛、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堤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做好水库的预泄工作。
④新闻部门(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部署的防台工作。
(4)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县级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并可采取停业、停工、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②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
③防汛、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密切监视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④对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对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⑤对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广告牌、脚手架、树木等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⑥新闻部门(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和防台措施及知识。
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5.5.2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以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有权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县级水文部门监测到山区小流域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应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同时向降雨所在乡(镇)政府通报;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和单位发出警报,并报告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立即进行研判,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地区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安全、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