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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5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3.6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3.7 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4.3.8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3.9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 台风、水雨情监测网络
  气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准确地测到台风和水雨情。
  4.4.2 洪水、干旱风险图
  (1)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4.3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4.4 抗旱预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水旱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市、区)防指参加。防汛、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做出雨量、风力和洪水预报;分析干旱发展趋势,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市防指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贯彻执行省防指、市委、市政府的指令,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
  (2)市防指办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调配市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金华军分区、武警金华市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协调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掌握水旱灾情,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市、区)防指参加,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2)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5.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市防指指挥,并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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