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金华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5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 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3.2 重大水旱灾害
3.3 较大水旱灾害
3.4 一般水旱灾害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检(巡)查
4.2 预防预警信息
4.3 预防预警行动
4.4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 信息报送与处理
5.7 指挥和调度
5.8 抢险救灾
5.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 社会动员与参与
5.11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12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后勤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救济救助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7.4 水毁工程修复
7.5 环境保护
7.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7 补偿机制
7.8 灾后重建
7.9 防汛防旱工作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管理与更新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地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防汛防旱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旱的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金华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水利局、金华军分区、武警金华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金华电业局、市气象局、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办、金华日报社、市广电总台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