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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4)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部分。
  (5)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无正当理由长期(半年以上)闲置的。
  (6)工业企业自有厂房出租他人,又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7)已享受福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8)投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业主与关联企业之间(包括自用)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1、对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资金的,按租金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不包括费、基金)。
  2、申报补助企业无论企业名称、法人变更还是企业租用面积或场地变更,补助期限都不超过三年,以第一次享受租金补助时间开始计算。
  3、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所在的区财政承担50%。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租用标准(闲置)厂房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后,应向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由区(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或财政局将初审同意的企业汇总后,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2、为保证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原则上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内标准厂房出租率达75%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方可受理本区域内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的补助申报。
  (二)申报要求
  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华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申请表》;
  2、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房产证(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租金支付凭证(正式税务发票)复印件;
  5、承租方和出租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企业当年度实交税金的纳税证明和当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材料应做到真实、完整,材料内容相互符合,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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