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部分。
(5)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无正当理由长期(半年以上)闲置的。
(6)工业企业自有厂房出租他人,又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7)已享受福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8)投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业主与关联企业之间(包括自用)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1、对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资金的,按租金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不包括费、基金)。
2、申报补助企业无论企业名称、法人变更还是企业租用面积或场地变更,补助期限都不超过三年,以第一次享受租金补助时间开始计算。
3、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所在的区财政承担50%。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租用标准(闲置)厂房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后,应向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由区(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或财政局将初审同意的企业汇总后,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2、为保证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原则上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内标准厂房出租率达75%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方可受理本区域内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的补助申报。
(二)申报要求
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华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申请表》;
2、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房产证(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租金支付凭证(正式税务发票)复印件;
5、承租方和出租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企业当年度实交税金的纳税证明和当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材料应做到真实、完整,材料内容相互符合,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