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59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的租金补助办法,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5〕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1、基本范围和条件。
(1)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申报补助当年已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初创型工业企业或上年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的工业企业。初创型工业企业指申报补助年度前三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以申报补助当年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2)租用的标准厂房须在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经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立项同意建设,报市经委(园区办)备案,且标准厂房单体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外观立面和围墙设计要同整个园区环境相协调。
(3)租用的企业闲置厂房须在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范围内,水、电、路、通讯、排污、绿化、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符合工业性厂房生产要求。企业租用闲置厂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若分割出租的,要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报所在区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园区办备案。
(4)租用的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有房产证或竣工验收报告。
2、以下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1)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用于非工业生产的。
(2)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用于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直接生产的部分。
(3)租用企业厂房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将生产、仓储、生活等混杂一起,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整治对象的“三合一”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