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和安全检验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网上信息比对,杜绝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入户;杜绝无牌无证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上路。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和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管理。危化品罐车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专用检验场地及相应的检验仪器装置,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要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危化品罐车要按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罐车,不得投入运营。质量技监、工商部门要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3、加强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公安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路段、时段,有针对性地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要加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使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大幅下降,其中城市道路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使用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悬挂单面号牌的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现象基本杜绝。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加强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人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农业(农机)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农机)部门反馈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充分发挥公安驻农机联络室的作用,加大对无牌无证拖拉机和拖拉机载人行为的整治力度。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强化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工作。旅游、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旅游景点、景区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治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
4、加强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及校车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所属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将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和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驾驶人,交通部门要记入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考核档案,运输企业要对驾驶员进行处理。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加快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管理系统,加强对行车记录仪或GPS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管,2006年底前要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的安装工作。交通部门要对公路长途客运车辆逐车建立档案,实施“户籍化”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管理,严肃处理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和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禁止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夜间通行客运班车。建设部门要加强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公共汽车安全营运水平。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校车和学校承租车辆的监管,对没有参加或没有通过安全检测的车辆,不得发放校车使用标志,不得接送学生。教育、公安部门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及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学校老师跟车接送制度,特别要加强民工子弟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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