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区基础管理(20分)
1、园区规划(3分):按要求完成园区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得2分;制订和修编园区建设控规和详规,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有完善的金融、商业、文体等配套服务功能,园区开发按规划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5分):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按规定要求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内企业接收失地农民奖励政策。根据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计分,最高得5分。
3、环境保护(5分):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园区环境保护情况,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制度,逐步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按计划完成所辖乡(镇)生态创建工作,无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无因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得5分。未建立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的,扣2分,未按计划完成所辖乡(镇)生态创建工作任务的,扣1分。如发生一起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本项不得分。
4、安全生产(5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的园区安全生产情况,各园区在辖区基础设施和入园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扣1分,累计死亡2人扣5分。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5、工作制度(2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园区建设思路清晰,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园区统计报表准确及时,重视信息交流沟通等的,得2分。园区工作有特别创新举措(在全市范围推广)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经委(园区办)牵头,市人大办、政协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统一进行考核。先由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时间
2007年1-2月。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2、3名,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个获奖单位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3万元。市区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开发区(园区)由各管委会财政承担。在全市考核的基础上,市区再另行单独考核,奖励标准同全市,奖金按高计发,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