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关于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1999年,市机关单位及部分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核算、集中支付,实现分散支付向集中支付过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支行〈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05〕52号)要求,特制订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的支出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的支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会计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机制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
(一)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性收支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变”原则。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三)分类实施原则。按照预算单位规模大小和现有财务人员配备情况,结合核算中心的操作方式,对预算单位实行分类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