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84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金政发〔2006〕15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由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出席。
2、提交的议题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特殊情况外,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3、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应事先认真把好法律和文字关,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论证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法律和文字把关。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以及未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除特殊情况外,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