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镇(街道、场)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决定
(汕委[2006]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时期人口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对镇(街道、场)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镇(街道、场)。其党政一把手、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及分工挂驻村(居)委样本点的镇(街道、场)领导班子成员(凡在人口与计生统计年度任职六个月以上的)为该镇(街道、场)年度任期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要求及其效果。
(四)开展镇(街道、场)无政策外多孩和村(居)委无政策外出生活动情况。
三、组织实施
考核分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成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由市人口计生局局长任组长.人员从市人口计生局和市统计局抽调,负责考核调查和综合评估工作。
四、考核评估实行量化计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量化总分为2000分。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占30%,按实际得分再折算成600分;年度考核占70%,按实际得分再折算成1400分。平时经常性考核未被抽中的镇(街道、场),年终考核按2000分计算。具体的量化标准按《镇(街道、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调查方案》执行,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后进单位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