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汕尾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汕尾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府函[2006]32号)


市城区、陆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汕尾市及下辖县(市、区)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支持汕尾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成立汕尾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
  汕尾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蒙徽(市长)
  副组长:莫英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硕岭(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成员:林献良(市政府副秘书长)、叶继醒(市发改局局长)、陈广周(市财政局局长)、朱显棠(市城区区长)、马智华(陆河县县长)、蔡良进(市财政局副局长、市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长)、张林海(团市委副书记)、林意聪(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四处处长)
  汕尾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为开发性金融合作和信用建设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下称合作办)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合作办挂靠市发改局。合作办由下列人员组成,并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工作人员:
  主任:莫英群(市政府)
  成员:林献良(市政府)、叶继醒(市发改局)、蔡良进(市财政局、市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张林海(团市委)、黄良松(市城区发改局)、彭及才(陆河县发改局)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张硕岭副行长、客户四处林意聪处长负责与合作办的日常联系工作。
  二、合作办主要工作职责
  合作办旨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合作机制、落实四项建设,拓展合作领域、加强协调管理,着眼从建立双方长期稳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出发,研究制定机构的工作方案,深化开发性金融合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高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开发性金融理论的认知程度,推动政府、企业与开发银行的合作,为开发银行对地方经济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
  (二)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增信优势,给予融资平台必要的政策、资源和资本方面的支持,制定有关政策性贷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办法。
  (三)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的规划、选择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