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尾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汕尾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好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现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且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城乡低保对象;
(三)农村五保户;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的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二)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单位报销部分、医院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按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五保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