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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96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4]119号),设立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贸资金)。为规范商贸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政府每年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商贸资金,2004年市财政安排金额为1000万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市区重点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及新型流通业态、流通方式的发展。商贸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市区商贸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会展业、物流业、宾馆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含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市区商贸业建设重点的项目。
  商贸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突出贡献奖励
  对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属地方部分)首次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8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此项奖励根据市地税局、国税局提供的企业年度税收实缴情况确定。
  (二)特大规模奖励
  对年度经营规模首次进入全国批发、零售业同行百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前100名的,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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